首 页
政务公开
法制宣传
基层工作
法律援助
律师之窗
公证园地
司法考试
司法鉴定
队伍建设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正文
滁州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成绩合格分数线、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有关事项解答
时间:2009-1-16 16:24:00 |   浏览: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将安徽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解答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21日公布。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各市司法局书面通知为准。应试人员可于11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125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5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字号选择〖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08 版权所有:滁州市司法局  皖ICP备05000181号 联系电话:0550-3044310 电子邮件:webmaster@czsfj.gov.cn
建议用IE6.0版本,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网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