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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时间:2009-3-12 16:16:00 |   浏览:

 
   (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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