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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时间:2009-3-12 16:16:00 | 浏览:
(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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