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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5-4 9:28:00 |   浏览:

 

滁司内[2009]43

 

关于开展2009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和省律协《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实习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2009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习登记的时间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于55日前完成对申请实习登记材料的初审,56日至7日报送市局集中审核。 

二、申请实习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全国律协和省律协对可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规定条件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需提交前款第(六)项之外的其他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和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三)、(四)、(五)、(七)、(八)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文件和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实习证明。

三、上述材料除证件原件外,必须用A4纸打印、复印。凡提交复印件的,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签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市直律师事务所应将有关材料原件报送市律协进行核对。

四、各单位在报送实习律师材料时应同时提交《2009年度滁州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花名册》。

五、实习人员在领取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前已开始实习的,实习期可依照规定从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滁州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2009年度滁州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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