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从今年3月开始,根据省厅部署,全市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地组织按照方案要求开展了学习交流和自查自纠阶段活动,多数县(市、区)司法局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导,市局于近期对部分县(市)和市直部分律师事务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目前,自查自纠阶段(第二阶段)活动即将结束,总体上看,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现将活动开展以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动员部署及时到位
4月12日全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年活动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县(市、区)司法局分别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动员会议,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部分县(市)司法局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多数律师事务所制定了本所的活动方案,基本做到了律师对活动人人知晓。
(二)学习交流基本开展
各律师事务所通过会议动员、集中学习、所内交流等形式开展了学习交流活动,多数律师事务所坚持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建立了会议、学习记录,少数所组织律师写出了心得体会。大多数所在学习交流阶段结束时进行了总结。
(三)自查自纠有所开展
多数律师事务所开展了自查活动,查摆出了一些问题。部分律师事务所组织进行了讨论,建立了会议记录。
(四)督查活动部分开展
活动开展以来,多数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对辖区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指导。定远县司法局坚持半个月到律师事务所督查一次,每个阶段活动结束时组织全面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照活动方案要求,各单位在活动开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重视程度不高,开展活动不积极。部分律师事务所对活动响应程度低,应当建立的方案、计划没有建立,所内无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活动目标不明确,缺乏具体落实措施。存在消极应付思想,上级部门督促一次干一点。少数所甚至就没有组织开展活动,对活动开展到了哪个阶段也是 “满头雾水”。
二是活动开展不全面,流于形式。多数律师事务所虽然开展了活动,但活动流于形式,存在走过场。“学习交流”阶段仅有泛泛学习,没有组织讨论交流。“自查自纠”阶段查摆问题不认真,没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没有剖析原因,也没有开展走访、征求意见活动。
三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状况基本没有改变。在风险告知、利益冲突审查等方面不规范管理的情况依然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卷宗归档不及时、材料不符合要求等现象仍较为普遍。少数所办公环境不整洁、所容所貌脏、乱、差。活动开展以来,大多数所的内部管理状况基本没有改变。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所看重眼前经济利益,满足于搭台挣钱的“草台班子”状况,缺乏对律师事务所长远发展的目标和规划,导致对开展规范年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高,对内部规范管理不重视。部分律师包括很多合伙人,只把律师执业当作挣钱谋生的手段,缺少干事业谋发展的思想;只片面追求律师执业的自由、独立,没有认识到规范管理、执业纪律约束是执业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二是工作措施不到位。多数所对活动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活动各阶段工作目标不细化,阶段考评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对活动宣传不够,没有形成浓厚的活动氛围。
三是督查指导不到位。部分县(市、区)司法局到律师事务所督促检查少,检查走马观花,工作缺乏深入,指导不力。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根据省厅部署,将规范年活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共同开展,活动时间延长至明年3月。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规范年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司法局是本地规范年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规范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本所活动第一责任人,负责抓本所活动开展。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各单位要对照方案要求,细化各阶段活动任务,明确分工,明确时限,责任到人。
(二)加大督查力度,务求实效
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方案和规范考核标准,认真深入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补缺补差。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活动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于各阶段活动结束时组织考评。市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和跟踪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活动月报制度,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活动开展情况。同时要对活动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市局。市局将通过编发活动简报、上网发布等形式,实时、动态反映活动开展情况,努力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滁州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