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在一家影楼拍了一套婚纱照,按约定,她可在婚礼当天享受一次免费的化妆服务,当时约定婚礼当天7时化妆,可我朋友准时去化妆的时候,影楼化妆师却直到10点才赶到,让迎亲车队空等了2个小时,为此,我朋友要求影楼赔偿损失,请问:她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你朋友与影楼约定了具体的免费化妆服务,但影楼却无故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