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先生问,我于2007年6月起到某民营企业上班,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单位无任何理由通知我,不要我上班了。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答:因你所在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2009年1月起法律上即视为单位与你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今年6月,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你双倍经济补偿金(即4个月的工资);赔偿你2008年2月至12月,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即扣除已发工资);如果你愿意继续到该单位工作,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律师:蔡恒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