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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脖子树”致伤——张巧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10-20 16:13:00 |   浏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指派单位: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省伟诚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张伟、王尚斌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7日晚十时左右,张巧云(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滁州市公馆巷38号7室)骑电动助力车途经市文德街“滁州市图书馆”附近时,对向遇到由邓继平驾驶的皖M81272出租车,该车由于占道行驶其左侧倒车镜刮擦到张巧云,致使张巧云一头撞在路旁一株向路中心倾斜角达45°的“歪脖子”梧桐树上,当场昏迷不醒人事。张巧云后被紧急送至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其伤情为闭合性脑损伤、左额颞硬膜处血肿、C5横突及椎板骨折C6左横突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等,住院治疗74天后出院。2007年9月7日经滁州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巧云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2007年9月13,滁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对交通事故作了责任认定,认定邓继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巧云无事故责任,并由交警部门对已经发生经济赔偿项目进行了调解,由邓继平对于2007年9月13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赔偿了原告95865.5,因张巧云尚在家中修养由其丈夫刘广兵代为在调解协议中签名,实际赔偿款7万元已经履行到位。
由于张巧云的伤势较重,自第一次出院以来一直头痛头昏,颈椎疼痛,右手麻木,右手指、中指麻木明显,其余三个指头也轻度麻木,走路不稳。张巧云在家人的陪同下又前往上海等地询医就诊,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为此负债累累,经济拮据。 2008年3月10日张巧云再次到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复诊,医嘱需要再次手术治疗,医疗费用约需3至4万元左右,而此时的张巧云再也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在一家人走投无路、万般焦虑之下,经人指点,张巧云想到了法律援助。她来到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下称“中心”)请求援助,中心经过审核,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经请示领导后破格受理了该案,并指派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伟律师亲自承办该案。
案件承办经过
该案由张伟律师承办后非常重视,经认真仔细的分析,张律师认为,虽然看似张巧云的伤情系交通事故所引发,但是事发经过先是出租车的左侧倒车镜刮擦到了张巧云,然后致使张巧云一头撞在路旁一株向路中心倾斜角达45°的“歪脖子”梧桐树上,最终导致张巧云受伤结果的发生,假使没有这棵“歪脖子”梧桐树,那么张巧云有可能不会受伤或者伤情没有这么严重。因此可以看出张巧云的伤情系邓继平的过错行为与这棵“歪脖子”梧桐树的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相结合所导致的,这棵“歪脖子”梧桐树的管理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律师还考虑到这棵梧桐树也是一颗“定时炸弹”,只要其存在一天,那么就有可能再次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为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张律师决定提起公益之诉,将肇事司机邓继平、以及“拦路”梧桐树的管理者滁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滁州市市容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市容管理局等单位共同起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张巧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1万余元。安徽电视台、《皖东晨刊》等有关新闻媒体也对此案进行了追踪报道。其后因为张巧云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等原因,张巧云于2008年6月27日暂时撤回了起诉。
2008年7月22日,张巧云因痛再次入住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7月26日行“颈前路C6次全切潜行减压植骨融合+钢板内固定术”。 2008年11月14日,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张巧云的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较2007年9月13日事故调解之时由滁州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张巧云的伤情鉴定增加了一个级别。而令人可喜的是,在张巧云住院期间,经相关部门批准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将那颗“歪脖子”梧桐树砍伐掉了,彻底消除了这一安全隐患,这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已经有了积极而有效的社会结果。
中心也一直都在积极关注该案,并在张巧云第二次治疗终结后,再次向其提供了法律援助,仍然指派给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承办,由张伟律师和王尚斌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08年12月16日,张巧云将肇事司机邓继平、以及“歪脖子”梧桐树的管理者滁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滁州市市容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市容管理局等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张巧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9万余元。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滁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滁州市市容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市容管理局等被告就该歪脖子梧桐树的归属及管理权限以及该树与交通事故导致张巧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与援助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后,两位援助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再次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分析。其后经过调查取证,该车登记车主为滁州市联盛工贸出租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援助律师考虑到从当事人利益最大最优化角度出发,决定调整代理方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本案的案由。因此,援助律师动员张巧云再次撤回了起诉。
中心第三次为张巧云提供了法律援助,并免去了其援助申请资料的审查,将该案继续指派给原承办人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张伟、王尚斌律师以高度责任心再次承办该案。2009年3月10日,援助律师代理张巧云将肇事司机邓继平以及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滁州市联盛工贸出租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投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张巧云各项损失9.2万余元。琅琊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张巧云45503.68元;由邓继平赔偿张巧云31375.92元并由滁州市联盛工贸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拿到判决后,张巧云激动万分,抑制不住满心喜悦向周围人述说着法律援助给她带来的光明,帮助她们一家人在几近黯淡的生活中重新燃起了希望,她们从心底深处感谢法律援助!感谢党和政府!
案件点评:
该案缘由非常特殊,本是一起交通事故,但由于“歪脖子树”因素的加入,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结果加深。案件在两年内进过三次法律援助,三次诉讼,两位援助律师在他们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其应当得到的赔偿。而也正是该案的发生,才会引起社会有关部门对那棵“歪脖子树”的重视,并通过法律援助消除了社会隐患,从而避免了第二个“张巧云”悲剧的发生,这是该案件在个案的法律意义之上又取得的社会意义,从而对于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社会发展的进步,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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