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法制宣传
基层工作
法律援助
律师之窗
公证园地
司法考试
司法鉴定
队伍建设
 
 
 首页 >> 法律援助 >> 法援案例 >> 正文>> 正文
身患重病遭遗弃,法律援助来维权
时间:2009-10-20 16:24:00 |   浏览:

 

 

定远典型案例2——
身患重病遭遗弃,法律援助来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30岁
被告:魏某,女,28岁
案由:离婚
在家人的搀扶下,魏某来到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原来,由于其身患帕金斯综合症,其丈夫刘某提起离婚诉讼。魏某系外地人,刘某系定远吴圩镇人。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育有儿子。但是自魏某被查出患有帕金斯综合症后,刘某就逐渐疏远魏某,直至外出不归。不久魏某收到法院一纸离婚诉状。离婚案件原本不属于援助范围。但是由于魏某患有严重疾病。中心负责人陆红梅律师决定亲自为其担任代理人。
 
承办经过:
一审中,原告提供村委会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二人分居二年以上,并证明二个孩子一直是原告父母抚养,应当判归原告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被告魏某的代理人陆红梅律师认为,村委会不具有出具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二年以上的资格。因为分居的时间无法具体认定。原告与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二个孩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被告出现严重病症,、原告提出离婚显然有遗弃的嫌疑。而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分居达二年以上,依法判决离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魏某的代理
人陆红梅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法院判决离婚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据以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分居二年以上,这显然不符合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自由恋爱结婚,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育有二个孩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上诉人在怀孕期间发生一次车祸后,身体状况急剧下降,需要经常性地到医院治疗,但是病因一直无法查明,目前,的双腿基本不能行走。近期,经上海华山会诊,诊断出被告患有帕金森综合症,这不难看出被上诉人提出离婚的用意,无非是想遗弃。原审法院采信村委出具的双方分居二年的证明材料,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上诉人起诉离婚实质是遗弃
在这几年来的时间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闻不问的,也不给生活费的不作为行为,甚至在现在病情非常严重的情况下诉讼离婚。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之间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配偶不履行抚养对方的义务就是遗弃情形之一。被上诉人的不作为,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的不作为,致使上诉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以及情节恶劣,显然原告已经触犯刑法,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上诉人念及多年夫妻感情,没有控告,但仍然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三、上诉人不同意离婚 
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只是一时的意念才提出离婚。同时二人还有二个孩子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上诉人现在患有严重疾病现正在上海华山医院治疗,据主治医生说有瘫痪的可能。可以说被告人魏绍英等于是丧失劳动能力,是最需要完整的家庭和原告照顾的时候。目前,因病急需住院,但是无钱入院。关于上诉人方出示的病例和医药费单据的法律效力请法院依法予以认可,判被上诉人负起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扶养义务,以使上诉人能继续下一步治疗,防止病情的恶化。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依法做出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
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魏某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刘某离婚诉求,依法改判,维持双方婚姻关系。
 
 
字号选择〖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08 版权所有:滁州市司法局  皖ICP备05000181号 联系电话:0550-3044310 电子邮件:webmaster@czsfj.gov.cn
建议用IE6.0版本,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网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