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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孙某盗窃罪辩护案
时间:2009-10-20 16:27:00 |   浏览:

 

 

案由盗窃罪
承办单位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孔小芝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在2006年至2008年两年多的时间里前后实施了六起盗窃行为,公诉机关以其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经过
被告人孙某是未成年人,经过琅琊区人民法院的指定,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下称“中心”)承办了该案,中心副主任孔小芝律师亲自承办了该案。在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之后,援助律师发现该案的事实基本上是清楚的,被告人孙某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并且盗窃的次数高达六起之多,要想在量刑方面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难度颇大。鉴于本中心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将法律援助和社会调查员制度相结合机制,承办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积极和该案的社会调查员沟通,了解到孙某在年幼时父母离异,其随父亲生活,后父亲再婚,近年来和父母关系不和,对父母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并且,孙某还过早辍学,失去了最初的受教育机会,性格内向,与家庭缺乏较好的沟通,父母又没有对其很好的监督,导致其本人缺乏一定的人生观,从而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中心律师在对其的犯罪行为痛心疾首的同时,对其的成长经历又非常同情。再次会见孙某时,中心律师即对其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帮助其重新树立对于家庭、父母乃至社会的认识观,减少其对父母的抵触情绪,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以前的行为错在哪里,将来如何纠正,并重新建立起健康的人生观。
经过仔细分析案情,中心律师发现孙某在归案后不仅如实交待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几起盗窃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行为,具备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在庭审时,辩护律师罗列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各类从轻量刑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在充分结合社会调查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后,对其做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孙某拘役五个月。孙某当庭服判,表示真诚悔过,将来重新做人。因其在判决执行前已现行羁押了四个多月,这份判决意味着在几天之后,即可重获新生,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之路。
点评
     该案是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往往被认为是“行程序走过场”,但援助律师尽职的辩护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将起着重要作用,要切实担当起为被告人作罪轻和无罪辩护的责任。本起刑事案件正是通过援助律师须严谨的工作作风下,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做到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
 
 
 
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
                             2009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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