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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法援第1期
时间:2009-10-28 8:27:00 |   浏览:

 

 

 
 
 
滁 州 法 援
 
第1期
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编               2009年5月27日
 
滁州市“148”法律援助200914月份
接待咨询情况分析
 
    200914月份全市“148”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各类来访、来电咨询4752人次(仅滁州市“148”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咨询就达1722人次),较上年同期增长30%,其中接待来访2872人次,接听电话1880次。充分体现出全市148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法律和政策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服务平台。
一、来访、来电咨询的人员类别
来访、来电咨询的人员中,农民(包括农民工)达2674人,占咨询总人数的56.2%;妇女1253人,占咨询总人数26.3%;一般贫困者987人,占咨询总人数20.7%;老年人735人,占咨询总人数15.4%;残疾人30人,占咨询总人数4.5%;其次,有少量的未成年人和军人军属前来咨询。
二、咨询事项的主要内容及类型
来访、来电咨询的事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位居前几位的是:一是婚姻家庭类案件1212件,占总数25.5%,较2008年同期的598件上升了614件;二是劳动争议类(含工伤)案件1029件,占总数的21.7%,较2008年同期的786件上升了243件;三是损害赔偿类611件(其中交通事故306件),占总数的12.9%,较2008年同期的436件上升了175件四是合同纠纷案件344件,占总数的7.2%,较2008年同期的563件下降了219件;五是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64件,较2008年同期的225件略有上升,但位次明显下降。
(一)婚姻家庭类
主要表现为:有关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婚内家庭暴力问题,同居关系的认定及相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赡养、扶养相关法律问题。
(二)劳动争议类
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相关问题,拖欠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纠纷及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等。涉及农民工的主要是工伤处理和建筑工程领域内的承包方拖欠工资问题,且比较突出。
(三)损害赔偿类
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问题,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鉴定和赔偿范围问题,一般人身损害的处理程序、司法鉴定程序和赔偿标准问题等。
三、咨询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婚姻家庭类咨询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性面临挑战
1、男女经济地位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女性通过外出务工,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经济地位上已不再从属于男性。随着经济上的独立,观念的变化,女性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男性在观念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夫妻感情上,一些男性仍然不尊重女性,这就是使得一些质量不高的婚姻出现了危机。
2、婚外恋现象增多。在离婚案件的咨询中,因夫妻一方“婚外恋”而引发的离婚案件至少占80%以上。其中,大多数是由于男方的经济地位变化以后,出于寻找刺激的需要而发生的。在接待的一个案件中,男方本来条件较差,只是一名普通工人,月收入8百余元,后来女方通过向自己的亲属借债,拿了一笔钱给男方入股做生意。几经拼搏,事业有成以后,男方就经常夜不归宿,并在外面跟另一已婚女性发生了“婚外恋”。女方发现以后,男方不仅不予改正,反而认为只是“玩玩”而已,并表示不愿意跟女方离婚。女方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已向法院起诉离婚。
3、性格原因。目前的社会是一个人性化的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独立尊严和独立空间。但某些人尤其是某些男性由于性格上原因,认为女性在婚后是完全从属于自己的,不能有自己有独立空间和独立想法,不能有自己的朋友,甚至对女方的手机信息也进行监听,使女方生活在一个完全透明的空间中,给女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使双方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4、重男轻女思想依然存在。现在已是二十一世纪,但有些人的观念还是非常陈腐,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对生男生女非常看重。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就是公婆因为对女方没有生男孩,而要求男方离婚的。虽然这类案件较少,但却集中的出现于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家庭。
(二)劳动争议居高不下,劳动关系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当前就业中存在的结构性矛盾短期内不会有实质性改变,这种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是劳动争议产生的客观基础。下面具体分析劳动争议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1、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淡薄,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是产生劳动争议的直接原因之一。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职工遭遇工伤后,很多企业不报或瞒报,仅给职工解决医疗问题,却不愿支付职工的其他工伤待遇,由此引发了一些劳动争议。
2、职工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争议经仲裁后,一般还要经过诉讼才能最终解决,以致很多职工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同时,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使很多劳动者为了工作,不敢对企业的不合理待遇提出异议。
3、有些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没落实到位。法律、法规对于应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有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企业不依法主动履行义务,职工为了工作岗位不敢维权。比如建筑领域内有些工程经过转包,工人与承包工程的单位之间没有书面手续,包工头拖欠工资或工人发生工伤后,承包人不认可双方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致使工人维权困难。
(三)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纠纷增多,群众安全责任意识应进一步提高
从咨询情况看,交通事故是引发损害赔偿类案件增多的主要因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驾驶员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一些驾驶员存在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况,一些电动车、自行车抢占机动车道,一些行人不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及各种标志指示,任意横穿马路,翻越中间隔离带等等。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事故的基础,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无直接有效的救济途径,致使事故赔偿不能及时调解解决,由此引发了一些法律纠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赔偿紧密相关,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较为复杂,使得交通事故赔偿复杂化,这也是此类纠纷增多的一个原因。
(四)合同纠纷大量发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亟需加强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中,诚信意识淡漠,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加之违约的成本较低,缺少惩罚性赔偿的有效制约,随意违反合同的现象比较多,从而引发了大量纠纷。
四、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协调解决,容易使矛盾尖锐化,波及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滁州”和“大滁城”的建设。为应对上述问题,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采取以下工作对策:
(一)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对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
首先,及时审核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三日内就将《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相应案件,争取尽快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鉴于仲裁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现实情况,对已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案情,在征求受援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与对方协商,力争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一些案件能做到当天受理,快速调解,有效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深得受援人的欢迎。
再次,实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制度。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不是一指了之,而是通过向受援人、案件审理机关发放《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征询意见表》等形式,实行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加强与受援人和承办人的联系,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利用法律援助的资源,配合承办人办理案件,力争使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都能取得较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二)开展法律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
首先,充分发挥法律咨询的作用,把每一次咨询都当作是向来访、来电群众的法律宣传过程,不仅使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其解难释疑,更是通过解答咨询,使群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依法维权的信念。
其次,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参与专题节目、举办专题讲座、发表文章、刊登典型案件,以及印发传单手册、举办大型咨询活动、深入农村宣传等形式,尽量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群众既能依法维权,又不至于提出无法律依据的主张,防止进行不必要的上访、缠访。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接待咨询能力
为了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需求,除了通过购置业务资料和业务培训,以提升本接待咨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接待咨询能力以外。滁州市司法局还建立了社会律师参与“148”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咨询制度,从市直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了一些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滁州市“148”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果
148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经常接待有关部门转来或指引前来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申请,中心接待咨询的问题也往往涉及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这样有利于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为群众解决问题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提高咨询服务工作的服务效果。
我们力求通过自己的努力,使148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这项工作能够起到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的作用,通过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和谐滁州”和“大滁城”建设贡献力量。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办公室研究室
发: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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