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 州 法 援
第4期
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编 2009年10月18日
目 录
●工作动态
1、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司法部表彰
2、滁州市司法局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3、滁州市司法局着力打造法律援助“品牌工程”
4、滁州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
5、《法制日报》记者李光明一行来滁调研法律援助工作
6、滁州市委政法委机关党委和市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
7、滁州市残联、滁州市司法局联合表彰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8、滁州市148法律援助接待咨询1至9月统计分析
●法援案例
少年不幸遭电击 法援维权获赔偿
●工作动态
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司法部表彰
近日,司法部作出《关于表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表彰积极参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各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是全省唯一一家受表彰的法律援助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日前,滁州市司法局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一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拓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加强硬件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推行“四心”、 “五个一”便民措施。
三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全面实施“法律援助公示牌进千村”工程和“万名法援明白人”工程,依托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每个村(社区)培养10-20名“法援明白人”。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上便民通道。
四是加强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对咨询人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开通县级“123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五是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开通经济困难人员和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对涉及讨薪、工伤索赔、集体性纠纷、集体越级上访等事项,优先办理,快速解决。
六是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人可以本着方便原则向义务人所在地、申请人所在地、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地或申请人住所地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然后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转交本市其他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在全市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异地中心调查取证。
七是进一步完善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八是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探索建立“援调对接”机制,引导受援助人更多地采取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和诉求。
九是提高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质量。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十是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向服务对象发放《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或监督卡,坚持电话回访和集中上门回访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网络邮箱,建立法律援助社会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滁州市司法局着力打造法律援助“品牌工程”
近日,滁州市司法局提出打造“十项工程”,加快实现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将法律援助列为“品牌工程”着力打造,明确到明年底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要巩固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省综合考评中位居第一的成果,着力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应援尽援、量质并举的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宣传机制、保障机制、协调机制、服务机制、考评机制,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滁州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
今年是国庆60周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六周年,也是滁州市第五个法律援助宣传月,今年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迎国庆 保稳定 促和谐 法律援助进万户”。
宣传月期间,滁州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志愿者走进乡村、社区,走上街头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
据统计,宣传月活动期间,全市共开展各类法律援助宣传活动50余场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00多人次,发放各类法律援助宣传资料5万多份,受众群众3万余人,参与活动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达200多人,滁州市电视台、各级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了活动盛况。
《法制日报》记者李光明一行来滁调研法律援助工作
9月8日,《法制日报》驻安徽记者站站长李光明在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陆勤玉的陪同下,来滁调研滁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市司法局局长张乃刚、纪检组长黄忠先陪同调研。
李光明站长一行围绕滁州法律援助工作为什么能在2008年全省首次法律援助综合评价中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有哪些经验、好的做法、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通过调研,李光明站长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认为滁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工作有创新,有好的经验值得学习和推广。
滁州市委政法委机关党委和市司法局开展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
10月10日,市委政法委机关党委和市司法局机关党总支组织党员志愿者律师、法律援助人员到天长市金集镇鲍岗村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市委政法委机关党委书记袁玉桃、市司法局副局长、机关党总支书记曹锦荣参加了活动。
活动现场,市委政法委机关党委书记袁玉桃向鲍岗村赠送了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此次活动共各类法律援助宣维权手册、法律援助宣传画500百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20余人次。
滁州市残联、滁州市司法局联合表彰残疾人维权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残疾人维权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日前,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滁州市司法局对近年来积极开展残疾人维权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经过评选,我市多家法律援助机构和多名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受到表彰。南谯区、全椒县、天长市、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被授予“滁州市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陈迎朝、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孔小芝等7名同志被授予“滁州市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滁州市148法律援助接待咨询1至9月统计分析
(2009年1—9月)
今年1至9月,滁州市各级法律援助(148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共接待来访、来电、来信咨询11429人次,其中来访6834人次,占咨询总数的59.8%;来电4535人次,占咨询总数的39.7%;其中通过148专线电话咨询3950人次,占咨询总数的34.6%。来信及有关部门转来60人次。
咨询事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其中以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为主要咨询事项,分别为1744人次(其中家庭暴力352人次)和1875人次(其中索要劳动报酬1242人次);仅次之为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为1287人次;交通事故纠纷893人次;合同纠纷819人次;土地承包纠纷790人次;一般损害赔偿纠纷610人次;工伤赔偿纠纷503人次;医疗事故249人次;请求发给抚恤金169人次;刑事纠纷152人次;公证事项87人次;行政事项47人次;其它不便分类的咨询事项1575人次。
咨询人涉及各类特殊群体,其中农民3529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30.9%;农民工2195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19.2%;一般贫困者2341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20.5%;老年人1923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16.8%;残疾人575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5.03%,;未成年人366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3.2%,;少数民族17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0.15%;军人军属9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0.07%;其他人群2039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17.8%。咨询人总数11429人次,其中女性3477人次,占咨询人总数的30.4%。
●法援案例
少年不幸遭电击 法援维权获赔偿
2007年3月18日,灾难不幸降临到14岁的少年王飞(化名)身上。这天是星期天,不上课,家住在凤阳县临淮关镇胜利村的少年王飞和几个小伙伴结伴到位于村北头的原化肥厂一级泵房玩耍,不慎被高压电击伤,失去了左手。
王飞被高压电击伤后,家人将其紧急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前后住院91天,共花去医疗费33000多元。王飞家庭是特困户,为给王飞治伤,家里借遍了亲朋好友的钱,致使家庭债台高筑;为了筹集治疗费用,王飞家人曾多次找当地的供电部门和用电企业索赔,没有一家愿意拿钱。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飞的家人走进了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经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核,认定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指派法律援助中心李顺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王飞母亲因病于几年前就去世了,为了给她治病,家里已经借了不少外债,这次王飞触电受伤,家里更是雪上加霜,债台高筑。
为了尽快确定赔偿义务人,及早维护王飞一家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了解到导致王飞触电受伤的电力设施,属于凤阳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凤阳县某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凤阳县某电力企业等部门使用管理。
2007年4月22日,王飞的父亲王士林做为法定代理人将凤阳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凤阳某供电企业、凤阳县某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告到凤阳县人民法院,并申请法院对王飞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在诉讼过程中,李律师主动和办案法官协商,尽量让赔偿义务人先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但是由于赔偿义务人出于种种目的,相互推诿、扯皮,没有一家
愿意先给付王飞的医疗费。为了尽可能的维护王飞的权益,李律师查阅了大量的关于安装假肢所需年限、费用的法律资料后,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的假肢赔偿费用,鉴定机构最终做出了王飞的假肢费用占赔偿总额的70%。
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4月16日、8月7日进行了三次的开庭审理。2008年12月15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做出(2007)凤民一初字第423号判决,判决几被告共同赔偿王飞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合计为331702元。
2009年7月13日,王飞又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上述单位赔偿其后期治疗费用,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提供法律援助,2009年8月26日,经凤阳县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调解,达成协议,上述单位共赔偿王飞后期治疗费为12168元。
虽然此案历时两年零五个多月,王飞的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最终得到343870元赔偿款。目前,少年王飞已拿到全部赔偿款。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办公室研究室
发: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