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办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公证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办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滁州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办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
投标项目公证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安徽省公证条例》和《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证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证明、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
二、凡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实行现场监督公证制度。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和采矿权的挂牌、出让继续实行现场监督公证制度。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的主体应提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在受理后,应当按照规定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公证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四、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依法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五、办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现场监督公证的程序:
1、投标前,公证人员应检查投标箱。
2、投标时,公证人员应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3、投标时间截止时,公证人员应会同接标人一起停止接收标书,对投标时间截止后送达的标书或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投标人所投送的标书一律不予接收。
4、公证人员应监督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开标前,公证人员查验投标人的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公证人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开启。投标箱开启后,公证人员应检查所投标书份数和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7、唱标时,公证人员应监督唱标情况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标书内容与投标书正本内容不符的,应予以纠正。
8、开标结束时,公证人员对符合规定程序、方法、原则的开标活动进行宣布或者宣读公证词。
9、评标定标时,公证人员监督标底的开启和公布,检查定标结果是否与评标记录一致。
10、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宣读公证词,证明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公证机构在宣读现场公证词后七日内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之日起生效。
11、其他规定程序的公证。
六、公证费用由招标、采购人支付,也可约定由第三方支付,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约定。
七、公证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证事项时,标的300万元以下的收公证费400元;标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1000万的收公证费600元;标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3000万的收公证费1000元;标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的收公证费1200元;标的1亿元以上的收公证费2000元。
八、司法行政部门、招标采购管理局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公证工作,促进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九、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工程招标 采购招标 公证监督 办法 通知
送:省司法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共印 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