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大滁城”建设中的预防、服务、保障、监督职能作用。近日,滁州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大滁城”建设的意见》。批转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导,指导、监督公证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大滁城”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滁州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具有人员多、矛盾多、纠纷隐患多的特点。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预防性、证据力、公信力的特征,可以有效地防范民事商事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谐。
《意见》要求:对涉及“大滁城”建设的融资贷款项目、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兼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国有资产抵押、政府采购以及征地中的拆迁安置等十一项公证事项应当办理公证,明确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确保其法律事实、行为、文书的合法有效。
《意见》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构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介入,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提供法律证明,严格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对特困单位和特困人员办理公证的,应当适当减免,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公证员要通过自觉学习,熟悉“大滁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执业技能,工作中对公证事项的办理,要及时、快捷,为“大滁城”建设提供全程、全方位优质服务;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参照此意见,紧紧围绕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强化公证法律服务职能,为滁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