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中午12时左右,费某在建设南路原海德大酒店旁从事环卫工作,朱某在距离其20米处海德大酒店门前燃放鞭炮,致费某右眼受伤,朱某支付了费某的医疗费1728元后与费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同意对费某的伤害承担责任。费某去南京继续治疗花去医疗费19430元后向朱某索赔遭拒。
费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也无力支付律师费,遂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费某经济条件及事由均符合条件,遂受理其请求,并代理其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其伤残为九级,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朱某赔偿费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93892.7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由于法援律师出色的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来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2010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