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日,定远县三河集镇尚庄村村民张某在年迈父母的搀扶下来到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为其讨要抚养费。
基本案情:张某系定远县三和集镇尚庄村村民。2001年10月12日与本村村民王某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现年7周岁。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但由于王某经常赌博, 听不进去张某某的任何劝说 ,反而厌烦,甚至经常对其拳打脚踢。另外张某、王某婚前由于王某驾驶农用车翻车造成当时在车上的张某某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婚后王某对张某嫌弃,还经常在言语上羞辱张某,张某为有一个完整的家,忍气吞声,但王某不但不悔改,反而于2007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对张某母女不管不问。张某母女无奈只好到娘家居住,由年迈的父母提供生活救济。生活非常困难。后来张某找到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承办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倾听张某讲述后,电话与王某取得联系,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希望促使其转变,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后中心在协调未果的情况向,建议张某向法院起诉,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诉讼中律师又积极配合法官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鉴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律师与法官便做双方调解离婚的工作,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与王某离婚;由王某每月给付费用200元。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中张某系残疾人,如果判决的话,王某人在外地,相关费用势必以后难以执行,张某的权益难以实现。针对本案实际情况,中心律师积极促成双方和解,达成协议,王某自觉履行协议。张某母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以后我们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时,更应该提倡人性化,为他们考虑的更周到,更细致。因为我们周到、细致,将会给他们解决很多问题。
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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