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公安局与县司法局于2009年9月2日在县交警大队组建了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简称“司法调解室”)。自组建以来,共调解交通事故纠纷120余起,重大疑难案件11起(信访案件),每月接待咨询90起左右。人民调解室已成为交通法规的宣传阵地,交通警察的好帮手,社会矛盾的缓冲器、减压阀和降压剂。
人民调解纳入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程序,彰显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优势。
由于凤阳县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迅速增多,加之路况不好,交通事故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交通事故处理中队的同志显得力不从心。应该说事故的认定是交警的主要工作,可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显得复杂而漫长。只要一上班,事故中队的办公室就挤满了人群。有时交警正在组织调解,因其他事故出现要立即出警,而中断调解,当事人为此感到不满。交警忙急了,态度和情绪难免烦躁,当事人对此有不少怨言。更有少数受害人对法律不了解,责怪交警办事不公,警民矛盾激化,形成了事故越多、交警越忙、态度越差、纠纷越多的现象。人民调解室的建立,以平等的身份调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协商态度反复做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按照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方法组织调解。
有一次,上级领导来交警大队检查工作,一位老大娘堵住门口告交警的状。此案被调解室接管后,调解员热情接待了老大娘。原来,老大娘因交通事故小腿被撞成骨折,在医院治疗还没有终结就提前出院,她认为在医院治疗太贵,不如在家治疗省钱。事故中队按有关规定算了1万余元赔偿款,车主和保险公司也愿意给,可老大娘还想多要5000元。后来,调解员了解到老大娘确实花了不少钱治疗腿骨骨折,可是没有相应的发票,有的发票也没有法律效力。老大娘却认为自己为对方省了钱,在小医院的花费对方还不愿给。由于多次要求无果,走上了上访之路。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向老大娘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也肯定了老大娘的善心,初衷是想帮对方省点钱。之后,调解员又到大娘的家乡了解实情,并建议车主和保险公司的领导,也到大娘家乡的医院调查一下实情。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了老大娘13000元,使此案圆满了结。人民调解直接介入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体现了人民调解贴近群众,和风细雨,融雪化冰,方式灵活,不伤感情,成本低的特点,在心理上、程序上、经济上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人民调解介入交通事故处理,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法律援助中心的参与,可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随着人民调解介入交通事故纠纷,使很多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又没有得到应有补偿的受害者获得了法律公平公正的保护。如2009年7月2日,一位下岗工人,张某,40多岁,因交通事故受伤,车主没有买保险。在误工费、护理费上与车主发生争议,1万多元的赔偿款不能到位。调解员将案件和经济困难证明移交给了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通过审查认为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案件很快得到解决,法院强制执行了12000元。因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调解员也比较熟悉法律援助的规定和程序,为解决经济困难受害人的诉求提供了方便。
公证处的参与,对延期给付赔偿款提供了保障。因很多车辆没有买交强险,有的车主愿意赔,但赔偿款不能一次性到位,需分期付款,有的甚至需几年时间,为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公证处通过对赔偿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2009年5月4日,张某驾驶小四轮拖拉机,因翻车将徐某压死,根据有关规定张某要赔偿16万余元,可张某家除拖拉机值钱外,没有任何财产。两家多次商量,调解员从中协调,张某答应给5万元,5年付清,徐某家人也同意。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双方到县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倘若张某不能及时还款,徐某可通过公证处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来说,省事、省力、省钱。凡不能一次性给予赔偿的,采取公证效果较好,使车主有缓冲的余地,也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律师的参与。对交通事故中的重大疑难案件或上访案件,在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调解室上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组织骨干律师对案件进行“会诊”,并指定有经验的律师进行代理或辩护。2009年6月12日,县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访案件进行“会诊”,使当事人认识到政府重视,也认识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对赔偿数额有过分要求,最终此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宣传股还印发了针对交通事故的法制宣传单,基层股在调解员紧张时,可指派其他调解员,发挥人民调解平台的作用。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纳入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这也是调解室的优势所在。
人民调解纳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对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补充和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凤阳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通过协商,根据本县实际,达成共识: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生效后,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就把该案直接移交给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交警就可集中精力进行事故认定。调解室结合实际,参照司法部基层司与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一人一案,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回访记录等。调解一般不超过3次,在一个月内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加盖“凤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专用章”。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人民调解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我们通过与保险公司、人民法院的座谈和沟通,达成一致,基本认可调解书的效力。当然在赔偿细节上还有分歧,特别是与保险公司之间,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有些不同的观点。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从大局出发,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充实和完善,人民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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