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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2010年上半年法律援助案件舆情分析报告
时间:2010-7-13 15:24:00 |   浏览:

 

 

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陈迎朝
    为掌握新时期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笔者对滁州市上半年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一些粗浅的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援助案件的总体情况及相关规律性
2010年1至6月份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共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956件,较去年同期的771件,上升185件,增幅达24%。其中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84件,较去年同期的80件,上升4件,增幅5%;民事类(含公证类)法律援助案件735件,较去年同期的607件,上升128件,增幅达21.1%;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3件,较去年同期的1件,上升2件,增幅200%;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134件,较去年同期的83件上升51件,增幅达61.4%。
在2010年1至6月份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151件,较去年同期的0件,净增151件;工伤类90件,较去年同期的48件,上升42件,增幅87.5%;交通事故类87件,较去年同期的52件,上升35件,增幅达67.3%;拆迁安置和土地承包纠纷类30件,较去年同期的22件,上升8件,增幅36.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238件,较去年同期的190件,上升48件,增幅达25.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125件,较去年同期的152件下降27件,降幅21.6%;医疗事故类2件,较去年同期的4件,下降2件,降幅50%。
在2010年1至6月份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指定类79件(其中未成年人2件,一般贫困者3件,因可能判死刑而指定的76件),较去年同期的80件,虽然增加不多,但其中因死刑而指定的76件,较去年同期因死刑而指定的10件,增加了660%。直接申请的5件,较去年同期的17件,略有下降。
在2010年1至6月份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行政案件中,国家赔偿类有2件,工伤类1件,较去年同期的其他类1件,有明显的进步。
在2010年1至6月份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共有各类受援人1507人,其中农民工有286人(其中刑事10人,民事276人)较去年同期的64人,增加222人,增幅达346.9%;女性有412人较去年同期的266人,增加146人,增幅达54.9%;农民有396人(其中刑事26人,民事370人)较去年同期的197人,增加99人,增幅达50%;老年人有91人较去年同期的81人,增加10人,增幅12.3%;未成年人有52人较去年同期的138人,下降86人,降幅达165.4%;残疾人有23人较去年同期的64人,下降41人,降幅达178.3%。
在2010年1至6月份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共结案428件,较去年同期的390件,增长38件,增幅为9.7%
上述情况主要反映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法律援助案件总量上升较快,增幅达24%;其二,婚姻家庭类上升明显;其三,工伤类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比重较大,二者合计328件,占案件总数的34.3%;其四,拆迁安置和土地承包纠纷类增幅明显;其五,女性受援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7.3%,增长速度较快;其六,医疗事故类纠纷下降明显;其七,农民与农民工的受援人人数增长非常快,其受援人总计为682人,竟占受援人总数的45.3%;其八,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恶性刑事案件增多,表示社会治安亟待加强;其九,由于办案补贴发放及时,使结案率上升较快。
、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案件总量明显上升
1、2009年《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和“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惠及了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
2、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3、中国法治化进程加快,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加强,依法维权的需求量大大增加。
(二)婚姻家庭类案件增长明显
1、2009年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将“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离婚案件和其它家庭类案件有了法律依据。
2、由于婚外恋现象增多、男女经济地位的变化、重男轻女思想的存在、夫妻相处技巧的缺乏和人格方面的原因,使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面临冲击。
3、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女性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不愿凑合过日子,使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呈良性上升趋势。
(三)劳动争议居高不下,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当前就业中存在的结构性矛盾短期内不会有实质性改变,这种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是劳动争议产生的客观基础。下面具体分析劳动争议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1、一些用人单位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罔顾社会责任,是产生劳动争议的直接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甚至让职工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后,不给职工持有劳动合同。同时,在职工遭遇工伤后,很多企业不报或瞒报,仅给职工解决医疗问题,却不愿支付职工的其他工伤待遇,由此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
2、有些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没落实到位。法律、法规对于应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有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企业不依法主动履行义务,职工为了工作岗位不敢维权。而一些劳动监察部门在收到职工举报后,漠视职工利益,不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如市中心在5月份接待职工李某的劳动争议时,李某称其在来咨询前,曾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所在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的某位工作人员竟然让其直接申请仲裁,根本不愿为劳动者去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3、职工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争议经仲裁后,一般还要经过诉讼才能最终解决,以致很多职工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加之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缺少证据意识,导致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维权。同时,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使很多劳动者为了工作,不敢对企业的不合理待遇提出异议。
(四)拆迁安置与土地承包纠纷类上升较快
这主要与本地近年来的大滁城建设有关,由于大滁城建设导致必须要以征地拆迁的方式增加土地的使用量,拆迁的房屋包括了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尤其以农村房屋为主。这就在农村产生了以下几种纠纷,第一是小产权房原户主与现户主因小产权房拆迁补偿而产生的纠纷;第二是空挂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补偿收益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第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因涉及承包地的征地补偿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在城市,主要是因为拆迁安置政策的透明度不够,而被拆迁人的期望值过高而产生了一些纠纷。总体而言,以农村纠纷为多。
(五)医疗事故纠纷下降明显
1、医疗事故纠纷的专业性较强,一般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由于鉴定费用较高和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不足,导致依法维权的成本较高。
2、由于认识问题和责任问题,导致一些承办法官认为所有的医疗纠纷都需要做司法鉴定。其实,对一些明显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根本不需要鉴定,就可以直接判定谁有过错。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人为地增加了维权成本。
3、现实中,医疗机构的经济、技术和社会实力明显优于受害人,不利于受害人依法维权。
正是基于这三个原因,导致受害人宁愿采取上访和堵医院门等方式解决纠纷,也不愿意采取依法维权的方式解决,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对策与建议
这些案件中的矛盾纠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协调解决,容易使矛盾尖锐化,波及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生活的建设。为应对上述问题,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和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采取以下工作对策:
(一)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
滁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科和法律援助中心正有步骤地对全市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通过购置法律业务资料,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具备了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
(二)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1、建立“两结合点援制”。为确保案件质量,滁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科和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本地实际,今年已出台了“两结合点援制”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正有计划地向全市推广。
所谓“两结合点援制”就是首先由法律援助中心从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中,根据自愿原则选取一些有志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他们登记造册并注明业务专长,供受援人选择。其次当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时,则根据这些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专长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受援人推荐2至3名承办人,在征求受援人和承办人的意见后,进行案件指派。
通过建立这个制度力求确保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在承办援助案件时,能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业务能力,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根据本中心于2008年实施地这项制度,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向受援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法律援助案件征求意见表》,以及由本中心进行的电话或登门回访等方式,使法律援助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全过程都能得到有效地监管,从而使案件质量得到保证。
(三)开展法律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
首先,充分发挥法律咨询的作用,把每一次咨询都当作是向来访、来电群众的法律宣传过程,不仅使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其解难释疑,更是通过解答咨询,使群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依法维权的信念。
其次,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参与专题节目、举办专题讲座、发表文章、刊登典型案件,以及印发传单手册、举办大型咨询活动、深入农村宣传等形式,尽量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群众既能依法维权,又不至于提出无法律依据的主张,防止进行不必要的上访、缠访。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我们的建议有两点,其一就是希望各级政府能够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和人员投入,提高各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效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其二通过调研的方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具体是由上级相关部门拟定一些带经费的调研课题,向下级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征集能完成此项目的课题组,或由下级法律援助中心根据需要直接上报相关课题,获批后能得到相关的经费支持。
我们力求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法律援助这项工作能够起到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的作用,通过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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