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市清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协调、指导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信息系统)和全市法律援助机构。


  五、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在市内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六、承办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和开展对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


  七、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及司法装备建设。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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